有限合伙企业型基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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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一点,合伙企业是法律结构,而不是基金类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设立。也就是说,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无论是否设立在企业登记中,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都是可以的。 但需要说明的一点是,虽然《合伙企业法》中没有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限定,但注册地区的地方性政策可能会对其有所限制,如某些省市的外商投资促进政策就对外商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设置了经营范围限制。在注册资本、合伙人构成等条件满足的前提下,还需要注意当地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限制的要求。

其次,我们讨论下关于基金的问题。根据目前的监管要求,私募基金的注册基本是以公司形式展开的,具体有工商注册的基金公司和工商注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两种形式。当然,也有通过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载体来开展基金业务,但目前较为少见。

以公司作为注册载体的私募基金主要有两种:一是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二是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二者都受中国基金业协会监管。 根据现有规定,除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金融机构外,其他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客户等中介服务活动。一般的企业即使有基金投资需求也无法直接投资基金,而只能通过购买资管产品的方式间接达到投资目的。

最后,我们来看下关于合伙企业型基金的问题。前面已经提到过,无论是公司还是有限合伙企业,实质都是属于资管产品的范畴,只是组织形式上的不同罢了。在具体的监管层面也是一致的。 早在2016年,基金业协会就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其中对“私基”的定义就是:以资本运作或股份转让为目的,采用信托计划、契约式基金等方式进行募集资金,并实行独立运作的投资管理体制。从这一定义上来说,无论是公司形态还是有限合伙企业形态,只要符合以上条件均可以作为“私基”的法律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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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的基金在海外是一类基金的主流形式,这一形式将投资者与管理者的权责进行了有效划分,一方面保证了基金投资的专业化管理,使得管理团队能够高效地做决策,另一方面也很好地保护投资人的利益。这一架构形式在美国发展极为成熟,目前是其主流的基金组织形式,在美国基金市场中的募集量约占60%以上,管理的资产量约占基金业总体规模的80%。

2006年《合伙企业法》修订案实施前,我国的《合伙企业法》并未将私募作为可以开展的业务列入法律当中,因此,该类型基金在我国一直未有实际运用。2006年《合伙企业法》修订颁布后,对合伙企业的定义和业务范围进行了扩大,将私募基金业务纳入其中,使得采用有限合伙方式设立基金的法律障碍得以消除。2007年2月,我国第一只有限合伙制基金——浙江天堂硅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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