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建道路如何折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固定资产的残值率,但是明确指出了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其计税成本扣除折旧后的余额。 企业的自有公路如果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话,其折旧应当按照税法规定提取,不能随意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公告》(国税公告2011年第3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坏账损失; (二)存货损失; (三)报废物资损失; (四)出售闲置物资损失; (五)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货物或物资损失及其他财产损失;…(十二)其他财产损失。
第六条规定,本办法规定的财产损失,除前款所列第(六)项的规定外,应当区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无法查明原因失踪的财产,包括被盗、丢失、被劫持等,经向公安部门提出报案手续后,按现行税法规定确定一个最长损失期限,从财产损失发生的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摊销)费用,其损失在最高赔偿限额以内的部分在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超过部分,则作纳税调整增加。 (二)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货物和物资毁损、报废的,以及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原材料、燃料、动力损失,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将损失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贵公司因修路而产生的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属于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在税前扣减,但属于筹建期的可以按规定计算折旧费用进行税前扣除。但属于基建工程的车辆、机械使用费可以在基建期间按照规定计入建设成本,但是会计可能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按照会计核算的年限继续摊销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