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风险形成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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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业特点所致。众所周知,建筑产品是一种耗用劳动力的资本品,具有“生产效率低、质量可靠性差、个性化强”的特性,加之我国现行的工程计价方式采用的是按照概算定额估算,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这些因素使得工程造价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主观断定的空间,从而造成招投标阶段和合同签订阶段对风险的估评不够充分,给今后的施工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2 市场行为不当。主要是指由于市场供求关系的不平衡引起的恶意竞争,一些施工单位为了抢生意,不惜一切代价,甚至连成本都忽略不计,这种极端短视的行为势必会给企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还有就是投标阶段的串标、围标,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一旦得标,势必埋下隐患;

3 法制意识淡薄。主要表现为某些施工单位无视法律的存在,故意拖欠民工工资,借以要挟发包方提前支付工程款,或者承包商不按约定提供材料设备而以次充好,给建设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还有的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转包分包业务甚至故意串通分包商骗取建设单位的资金;

4 内部管理失当。主要体现在企业对项目的管控不力,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执行走形式等导致的内部腐败,偷工减料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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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风险的界定是“不可预见”、“客观”和“合理的风险”,因此我们根据这个定义来理解什么是风险,可能更符合商业逻辑。 比如项目工期超过10个月,你认为是合理的,那你就承担这种风险;但工期只有8个月,你认为有4个月的超期风险,那么你就需要多支付25%的费用。 如果工期超了半个月,你觉得不合理,那么你可以不签这份协议(重新协商)或者要求甲方按37.5%的比例追加付款,但你却不能认为工期就应该这么长而拒绝追付这部分款项。

当然如果工期只拖一个月,那你就不应该以超期为由去让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因为那意味着你不承认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条款有效。 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承包方以图纸不明确、设计变更等理由起诉索赔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需要先审查其证据是否充分并考虑是否有免责情形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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