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督促企业治理污染?
首先,在现有法律体系下。从民事责任角度来讲,因为环境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以直接起诉污染环境者要求赔偿;造成人身伤害的,也可以直接起诉并要求赔偿。 从行政责任角度讲,生态环境部门对违法排污行为有行政处罚权,主要法律规定见于《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责任追究的主体是特定的,即“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并不适用所有的环境污染案件。需要明确的是,只有违法排放污染物,并对环境造成了实际损害或者具有重大违法行为,才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从刑事责任角度来讲就复杂一些了。一方面,根据《刑法》第338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污染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一方面,根据《刑法》第152条之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进口固体废物,情节严重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犯罪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期间主动提出并经司法机关认定有效,可以依法作为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如果单位犯污染环境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