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股票老鼠仓?
所谓“老鼠仓”的概念,是源于美国基金管理业中的一种不法行为。 “老鼠仓”指基金经理在操作公募基金的同时,私下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或其他非法手段,为自己或他人买卖股票进行交易获利的做法。 我国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规定与国外基本一致。比如《证券法》明确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客户本人的财产权益。而《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均对此类行为的认定、处罚作了具体规定。 近年来出现的信托产品“老鼠仓”,是指某些理财师在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的过程中,私下里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的资金或者客户的资金通过不正当渠道先于基金等理财产品进场买入相关股票,待股价上涨至一定程度后,自己或者客户再以较高的价格抛售获利,从而获得“第一手”利益。这种行为与美国的“老鼠仓”有着本质的不同,它发生在中国的信托行业中,而且是一种道德风险而非违法行为。但是,由于这种“老鼠仓”的存在严重危害了信义义务的履行和信托制度的实现,并导致了投资者的损失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受损,因此理应受到谴责并被禁止。
一、信托公司“老鼠仓”的表现形式 关于信托公司的“老鼠仓”的具体表现形式,目前尚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予以界定,也未见有关司法判例的明确认定。但笔者认为,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学者的研究成果,可以大致归纳出信托公司“老鼠仓”的几种主要表现形式。 (一) 自营盘先行 在销售过程中,一些信托公司为了促进产品的销售量,将部分自营项目伪装成集合信托计划,以较低的收益预期面向投资者发售,然后以更高的收益预期进行自营运作,获取其中的利差;而当集合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到位之后,则将这些资金全部投向该只基金的同一股票品种。 (二) 优先款先行 有的信托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以高收益为诱饵吸引投资者认购,但实际上,这些产品并没有完全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模式开展业务,而是以优先级份额提前募集的资金购买标的资产,而正常发行的劣后级却迟迟不见踪影。当该标的资产价格上涨到一定比例后,再发行少量甚至不发行劣后级份额的产品,以便将标的资产的盈利全部归入优先级份额的投资人的账户之中。 (三) 明股实债型 有些信托公司将贷款作为融资方,然后将贷款打包成“金融衍生品”卖给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事实上,此类产品就是典型的明股实贷,只是表面上披上了金融创新的外衣而已。至于这类产品的收益率如何确定,根据不同的产品类型以及融资方的实力强弱等因素有所不同,但在正常情况下都明显高于同期贷款利率,有的甚至可以达到20%以上。
二、信托公司“老鼠仓”的成因及危害分析 (一)产生的原因 1.个别受托人素质不高,诚信意识淡薄,不能严格恪守“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条,不能正确履行受托人的职责和义务。 2.监管措施不到位。虽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些关于信托业的规范和发展政策,但由于目前我国信托监管部门尚未建立,对于信托业的监管职能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工执行,在制度建设上还存在着衔接方面的不足之处,因而使得现有的一些管理规定难以落到实处。 3.外部环境不佳。在当前的金融环境下,各商业银行为了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不得不提高存款利率来吸收存款。在这样的背景下,信托理财的收益相对于银行存款就显得比较逊色,无法吸引更多的客户资源。同时,由于我国居民的消费习惯仍然是以储蓄为主,这使得银行资金的流向仍然相对集中,这也给其他金融机构提出了挑战。
(二)带来的危害 1.侵害委托人的利益。一方面,信托公司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择手段地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使委托人的财富处于不断缩水状态甚至出现净亏损的情况;另一方面,委托人对整个信托计划的运行情况缺乏及时全面的了解,导致其对信托公司是否真正履行了其应尽的义务表示怀疑。 2.影响市场公平秩序。当前,在我国信托业的发展中还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的行为方式,其中就包括“老鼠仓”现象。如果不对这种现象加以约束和规范,势必会影响整个市场的公平秩序,不利于信托业的健康发展。 总之,“老鼠仓”作为一种不公平竞争的交易工具和手法,不仅违反了信托行业的行业规范,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更是直接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坚决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