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投资重组能成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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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先引用一个网上找到的段子,感觉挺适合现在的民生人寿的 在很久很久以前 有一个国王他特别爱吃葡萄 有一天,他遇到了一位智者 于是对他说, “智者啊,你知不知道世界上哪里有又多又甜的葡萄?” “有的,伟大的王,在法国南部的波尔多有个著名的葡萄酒庄园里有很多很多的葡萄” “真的吗?那真是妙极了!我要拥有这些葡萄!” “可是伟大的王,这葡萄是长在树上的呢。” “树?有什么大不了的!我让我的园丁来砍树好了。” “不不不,伟大的王,这些葡萄是一串一串的。” “什么?一串又一串,那得有多少葡萄啊?” “是的,一颗葡萄树上有成千上万颗葡萄。” “天啊,要是我能吃到这样的一串葡萄该多好啊!” “当然可以的,伟大的王。您可以让园丁把树连根拔起,然后搬着树去吃葡萄。不过,这样的话就什么都吃不成了。” “哼!我要把这个树连根拔起的庄园通通买下来!!!” ——分割线— 上面是个笑话,但是也许能把我们引向一个答案,那就是现代的投资可能并不是为了获取财务收益了(至少不是主要目的),而是通过投资获得控制权,并以此为基础获取其他利益。这个动机和我国《公司法》修改时所遵循的原则也是一致的。

《公司法》修改后,将原第四条关于公司设立、变更原则中删除原第六条有关“股东以投资为目的”的规定,说明我国的公司设立变更原则是由法定资本制改为授权资本制,由“出资人”变成了“投资人”,法律对股东出资的要求不再取决于是否用来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即是否具有投资的目的),而是仅仅考虑是否有足够的资信能力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且法律也不再要求股东必须实缴出资,而是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从而变相承认了非交易过户(如破产清算)等减少股东出资的可能。那么由此带来的后果就是股东出资的最低金额可能会不断下降,因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经不再是反映公司信用实力的唯一标准。另一方面,法律也赋予公司更多的自治空间,比如章程可以约定股东的认缴期限,股东之间还可以约定各自的出资义务是否抵消等等。 总之,从法律层面看,公司已不再完全符合“法人”的概念,而更像是一个“人”,我们有理由相信会出现越来越多的“一人公司”甚至“个人公司”,而这样的公司再也不是传统意义上那个仅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事主体了。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TPP协议,贸易和投资自由化进程正在加快,我们可以预见未来会有更多类似现代投资的案例出现,只不过主角可能是某家美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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