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基金合法吗?
民航发展基金,又称民航基础设施基金,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运输航空、通用航空和飞行培训的业务及民用机场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活动的企业或者个人,根据《民航基础设施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程序缴纳、办理返还的资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政府定价机制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38号)的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取消了民航发展基金的免征资格确认。自2016年4月l日起,取消对民航发展资金的征订。 此前,根据《财政部关于航空运输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108号)第三条的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和国际航线的客货运输业务以及公共航空运输业务)缴纳的民航发展资金,按增值税税额的7%征收。
值得注意的是,在2009年之前,民航发展资金是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编号为0250120。而在2009年之后,民航发展资金改为税收性质,项目编号为00250120。 目前,民航发展金已经纳入到“旅客运输服务”科目进行核算,企业按照收取旅客的票价总额和相应的费率计收民航发展金,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规定,民航发展金不能抵减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