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季报15号前吗?
我们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经营期是在8个月左右(3-10月份)的,在十月底做了税务登记(注册资金10万元)和银行开户,在十一月初申报了八月到十月的财务报表以及所得税申报表并交纳了税款,现在税务局要求改正以前三个月的亏损,合理吗 ?
回答:合理的不一定合法 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在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及其复印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领购发票。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方可办理相关事宜。 所以,虽然你公司在十月进行了登记,但税务登记证是工商部门发放,税务部门不能自行变更,所以八九月仍然以旧证为凭办理其他业务是不合法的。
但现实情况可能会很复杂。因为纳税申报需要提供上月的财务报表,如果八月九月你公司有生产经营,则申报时需要提交这两个月的财务报表,此时由于你公司前期会计处理的原因,有可能出现亏损的情况,但如果将前期会计处理调整为正确方式,则很可能盈利。既然本来应该前期的亏损调至当期体现,就应该调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这种情况,你可以这样处理:
(1)调整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使利润表中相关项目调整至正确的数值;
(2)重新做八、九月份的财务处理;
(3)重新做八、九月份报表;
(4)申报调整税款,补交之前的税款及滞纳金;
(5)取得完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