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税收交哪里?
一、对于合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采取“属地征税”的原则,即所设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收入缴纳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下称“合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合营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含两个)的外国公司、企业或者个人联合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 合资企业的性质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其纳税义务按现行税法及其相关规定处理。合资企业构成应税所得的情况下,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省市综合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3〕57号)第七条的规定,综合纳税人是指生产经营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以下简称“所在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其中,外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独资企业。符合上述规定的,为综合纳税人。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的固定资产扣除限额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房屋、建筑物,不得超过该房产原价的60%;
(二)交通工具,不得超过该财产的重置价值;
(三)机械设备,不得超过该财产的原值;
(四)其他固定资产,不得超过该财产的原价。
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固定资产已计提完折旧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作为会计核算中“管理费用——修理费”的,准予在税前扣除;作为会计核算中“管理费用——其他”的,不得扣除。
六、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如果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应当进行税务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