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工资如何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对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进行税前扣除须满足一定条件并履行必要的手续。 具体来讲,上述三项费用税前扣除主要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真实发生;
2.有合法有效凭证;
3.在税前扣除前必须准确核算;
4.属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必要费用。 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发生的各项职工薪酬,不论是直接支付给职工的个人收入还是作为集体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实物或现金,均应计入当期工资薪金总额,并按规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2.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包括现金、物品等)支付的职工薪酬,均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以非货币形式支付的职工薪酬,可分解为货币形式的金额并在税前扣除的,可直接确认为计税成本,不能分解为货币形式的金额的在税前扣除,需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3.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情况按照“工资薪金”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企业经营范围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薪金部分,属劳务派遣公司应纳的税款,应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缴纳;而对于由用工单位从劳务派遣公司处获得的差价部分,则属用工单位的应税收入,应作为劳务报酬所得,由用工单位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并按经营所得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