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融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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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融,又称“自我融资”、“自行融资”,是公司基于其自身信用和资产,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筹资的行为。 自融不是新事物。在金融市场化、金融创新的大潮中,它具有不可阻挡的势头。随着监管制度的完善,自融将会越来越规范。 目前,我国禁止企业以自有资金进行非法集资,但企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自融。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行可转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均大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以前年度亏损后的净利润之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总额≥6%); (二)本次发行的债券募集资金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0%。 可转债是一种可以转换成股票的债券,其兼具债权和股权的特征。根据规定,发行可转债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可转债发行后,可由债权人转变为股东,公司取得资金,实现“自融”;同时,由于可转债具有股权性质,不会降低公司的负债比率。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得为所管理的私募基金提供融资或提供担保。如果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作为管理人设立的私募基金,是不可以直接投资到所投企业,变相为自己融资的,违反此规定可能会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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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而且可能还不止一种罪名。 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擅自发行债券罪(刑法第179条第4项);集资诈骗罪以及合同诈骗等犯罪(刑法第225条第5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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