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公司高管能抛股票吗?
不可以,上市公司的高管是不能随意买卖股票的,因为购买或者出售的证券是作为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投资者权益的行为; (二)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罚; (三)具有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非法经营走私或其他犯罪行为,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以及(四)具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业规范或对公司重大错误负有责任的其他情形不能胜任董事会秘书工作。
综上,股票的高层管理人员是不可以随意卖出持有的股票的,如果确有特殊情形的,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先履行相应的程序后进行交易。
不能,上市公司高管不能私下交易任何证券 2017年5月3日,上海一中院对首例证券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上海某上市公司董秘因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投资者索赔89.4万余元并赔礼道歉;
但该案二审中,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有误导致认定责任不当,驳回一审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即撤销了一审判决的民事判决部分。 一审原告向中院起诉要求该上市公司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是认为其在担任该公司董秘期间存在重大过错,未履行法定信息告知披露的义务,对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证券法》明确规定,“禁止内幕交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违反本法规定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负责人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制裁等处罚措施”的规定表明,我国法律法规不仅确定了董事等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监管职责,而且也明确了董事等就违反该项职责所应承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